公诉机关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偏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偏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偏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检察员李某某、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了被告人秦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偏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秦某某作出评估意见:适于社区矫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俊杰
书记员: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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