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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捕前住义井镇义井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亚军、刘文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10时5分许,徐某无证驾驶未年检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神保线13KM+500M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张某1无证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1受伤,后经神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张某1系颅脑损伤和胸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2018年6月5日,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1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8年9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春红、张某2、张某3与被告人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建峰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建峰一次性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免除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证人兰某的证言、证人权春红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金石司鉴字[2018]酒检第263号法医毒物鉴定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金石司鉴字[2018]酒检第264号法医毒物鉴定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神)公(司)鉴(交)(尸)字[2018]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者张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证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宫继新
审判员 师立鑫
审判员 刘霞

书记员: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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