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白家庄镇。该曾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1月1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5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检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当时下车查看,怕对方和自己争吵才开车离开。
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师志平
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
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
书记员: 薛钰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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