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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09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翟营乡。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平、王雅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行唐县河北省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行至长原线55KM+400M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京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师志平人民陪审员贾丽丽人民陪审员张云婷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书记员薛钰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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