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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0922刑初23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渠如鹃、白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02时16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文虎从五台县城实验小学旁夜市到朝阳街,行至五台县政府门口,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刘荣生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及三人倒地,王文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自行离开现场。当日02时31分,费补文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西马村到东米市街舞台院途中,闯入事故现场与倒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二次碰撞,费补文所驾电动车发生侧翻。该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刘荣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王文虎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费补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刘荣生、王文虎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审理查明之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左俊武审判员师志平人民陪审员贾丽丽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薛钰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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