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祁某某
郝俊杰(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某某村人,系原平市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辩护人郝俊杰,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4)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汉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结合祁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结合祁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贺月霞
审判员:庄向平
审判员:姚海元
书记员: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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