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但仍留在现场等待,并在接到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亮平
书记员:魏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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