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赞皇县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晋1182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李某某共获监狱表扬2次,余2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海军
审判员 王世平
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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