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住西吉县。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兴仁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口时,将从新农村路口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马某甲碰撞,造成马某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甲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发还凭证、西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询问笔录、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行驶证发还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复印件、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9]法病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9]痕鉴字第3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单玉芳
书记员: 穆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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