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现住山西省洪洞县。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沿省道326线从长治县出发由东向西行使至安泽县杜村小李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与道路北侧的行人景巧英相撞,造成景巧英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受伤、车辆仰翻、被告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沿省道326线从长治县出发由东向西行使至安泽县杜村小李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与道路北侧的行人景巧英相撞,造成景巧英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受伤、车辆仰翻。经安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卢红堂
书记员:李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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