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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许某某
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2009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减刑于2012年5月8日提前释放。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20时50分,被害人续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110型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张某某),沿县道院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公里加100米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晋L97806号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续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随即又将肇事车辆停放到事故现场后弃车再次逃逸。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续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离开现场,构成逃逸。鉴于许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许某某认罪、悔罪,本院综合许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离开现场,构成逃逸。鉴于许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许某某认罪、悔罪,本院综合许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邱世强
审判员:杨林峰
审判员:王东红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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