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号小型汽车沿侯马市浍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医院前路段时,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且未认真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与路过此地的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侯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侯马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山西晋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侯马市公安司法(2017)023号鉴定文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刑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毅、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 萍
书记员:邵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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