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陆县,住平陆县。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晋08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2016年10月14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山西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丰社、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民警尤海军、程凯旋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服刑期间是一名陪护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404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同时,经山西省平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法院判决书、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评估表等在卷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止)。
审判长 李绍颂
审判员 秦文彬
人民陪审员 候文娟
书记员: 姜旭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