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澹某某某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澹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3年8月7日因交通肇事投案后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
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澹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襄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澹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锐
审判员:刘海燕
审判员:郭沁芬
书记员: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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