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尚某某
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常建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丽、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尚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尚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审判长:边晓婷
审判员:李晓静
审判员:任秀花
书记员:武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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