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到案,9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3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秦海静
书记员: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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