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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大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2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解放半挂×××大货车沿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1Km+100m处,驶入路左,与迎面刘某1无证驾驶的无牌锐爽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1当场死亡、无牌锐爽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2受伤,张某2经浑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2无责任。
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及肇事车辆所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浑源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3、李某1、刘某2、李某2的证言、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浑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浑源县王庄堡镇汤头村委会及王庄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协议书、交领款笔录、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成立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亲属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树军
人民陪审员 赵宏
人民陪审员 穆立新

书记员: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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