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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惠某
潘雪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南郊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潘雪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后,被告人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晶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惠某及其辩护人潘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贺义军
审判员:董雁翔
审判员:孙燕燕

书记员:张石任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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