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
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2038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罗某应返还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894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19,89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2019年5月10日向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 东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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