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马亮,男,汉族。
关于张某某,吕某箖诉刘马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马亮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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