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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新峰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段新峰,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武凉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新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武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6年9月6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成绩思想90分,文化86分,技术合格),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截止2016年底表扬1次,2017年以后表扬3次,有效总分2374.5分,月均分103.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新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富强
审判员  罗立斌
审判员  康永健

书记员:王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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