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交由汨罗市拘留所执行,同年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志勇
书记员: 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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