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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8)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秀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以19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春甹

书记员: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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