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春红、肖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凌治牌黄色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同村村民邹某由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狮子山公园驶往新化县洋溪镇大范溪村,该日19时左右行经新化县炉观镇青家山二组路段时,将从右侧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欧某1撞倒后驾车逃逸,逃至新化县洋溪镇六竹村三组一弯道处时,又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刘某1驾驶的湘K×××××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相碰撞,并再次逃离现场。欧某1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其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期限为:2010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欧某1、刘某1、邹某不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欧某1的丧葬等费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由新化县炉观镇青家山村村委会代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接警登记表、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单、医院诊断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赔偿款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邹某、陈某、刘某1、刘某2、曾某、欧某2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肇事黄色两轮摩托车照片、被撞湘K×××××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后痕迹照片、现场提取肇事车辆碎片照片、被害人欧某1人民医院死亡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7)第2017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谭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湘元
人民陪审员 龙辉
人民陪审员 邹霞
书记员: 姜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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