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本市龙岗乡徐楼路段,为躲避会车的货车,将同方向行人张某某撞伤,后张某某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案发后王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即报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即报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建华

书记员:岳晓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