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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Y4777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郑州矿区至炸药库公路高沟十三组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村民钱某某相撞,致钱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长期外出打工,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而不及时到案。李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其驾驶豫AY4777号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姐姐付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到郑州矿区至炸药库公路高沟十三组路段时,其摩托车右侧车把与行人相撞,致行人钱某某受伤,其也受伤了,后行人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伤情痊愈后,就一直在山西省富平县打工,于2013年7月份才回到家。在外打工期间,听家人说先后两次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孙某某的电话称其母亲在2012年3月10日晚19时左右,在郑州矿区至炸药库路段的高沟十三组处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到。后其母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10日晚,其与樊某某、被害人钱某某一起回家。约19时30分左右,其在行至郑州矿区至炸药库公路高沟十三组路段,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与钱某某相撞,一辆摩托车翻倒在路上,钱某某被撞伤。后其赶紧与钱某某的家人联系的事实。
4.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10日晚,其与孙某某、被害人钱某某一起回家。约19时30分左右,三人行至郑州矿区至炸药库公路高沟十三组路段,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与钱某某相撞,摩托车翻倒在路上,钱某某也躺在公路上,后其赶紧跟其家人联系的事实。
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10日晚,其乘坐被告人李某某的摩托车回家。大约19时许,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矿务局南边高沟十三组路段时,与一个行人发生事故,其与李某某都被摔倒在地,行人也被撞翻在地。其起来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的事实。
6.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道路为南北走向,受伤2人,肇事车辆一辆,豫AY4777红色二轮摩托车,肇事人李某某在现场。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钱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9.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钱某某在医院就诊的情况。
10.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
11.交通事故谅解备忘录、证明及协议,证实案发后在新密市城关镇高沟村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钱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12.传唤通知书,证实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7月26日、2013年5月30日传唤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讯问。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拒不到案,已构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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