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东元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雷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冷水滩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邓东元

书记员:唐国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