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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胡先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某3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罪,并且能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十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蒋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胡先科 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 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

书记员:唐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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