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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告人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28岁,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运输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2017年11月15日4时许返回现场投案途中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志刚、孙某某、鄢建勇、史美阳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编号[2017]000092号报警案件登记表、鼎公(交)立字[2018]0580号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监控照片两张、现场照片十六张、被告人袁某驾驶证信息、湘J2XX**行驶证信息、证人孙某某驾驶证信息、冀EMXX**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鼎城区交警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干警黄泽兵、杨大勇出具的归案经过、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2018]痕鉴字第0048号、第0083号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交)决字[2017]第16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7]第0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公交核字(2018)第7号关于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11.15”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尸启示以及呈请将无名尸体火化报告书和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物品、文件发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躺在道路路面,但是其未在事故现场摆放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而是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被其他车辆碾压。二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袁某因其逃逸行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袁某在投案途中被交通警察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爱龙

书记员: 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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