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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2017年1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刘杏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1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连志超,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刘绪红,又名刘金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捕前住东莞市。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东莞市���二看守所,同年1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韩亚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刘绪红非法制造枪支一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8日以汝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豫0326刑初37号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刘绪红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豫03刑终332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重新组成合议庭,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宇及其辩护人刘杏伟、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连志超、被告人刘绪红及其辩护人韩亚龙、王站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陆续购买射钉枪、枪托、枪管、红外线射钉弹、钢珠等气枪配件后,让一位叫“老狗”的男子将射钉枪和零部件进行改装拼接,共改装成三把带有枪管而且具备用火药“射钉弹”催动击发钢珠弹的改制枪。2017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一部宝马X5射钉器以及枪托、枪管、瞄准器等气枪配件后,自己将这些器件组装成一把改制枪。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绪红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一部南山JD327B射钉器以及枪托、枪管、射钉弹等气枪配件后,自己将这些器件组装成一把改制枪。2017年11月15日,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五把改制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三被告人供述;证人林某2、林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淘宝网购物截图、汝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三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三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绪红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对吴某某、刘绪红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其买了五套配件,让“老狗”改装后自己用了一套,其余都是帮助别人购买的,没有改装,但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某某网上购买射钉枪及配件后“老狗”帮助改装了一支枪支自己使用,其它只是由何某某帮助购买了射钉枪,并未改装,起诉书指控的另外两把枪支应由他人承担责任。2.何某某购买改装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打猎,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何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购买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娱乐,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绪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在对刘绪红进行盘问时,刘绪红主动承认其真实身份,并带公安机关到其出租屋处将枪支上缴,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改装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打猎,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刘绪红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陆续购买射钉枪、枪托、枪管、红外线射钉弹、钢珠等气枪配件后,让一位叫“老狗”的男子将射钉枪和零部件进行改装拼接。共改装成三把带有枪管而且具备用火药“射钉弹”催动击发钢珠弹的改制枪。2017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一部宝马X5射钉器以及枪托、枪管、瞄准器等气枪配件后,自己将这些器件组装成一把改制枪。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绪红通过网络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一部南山JD327B射钉器以及枪托、枪管、射钉弹等气枪配件后,自己将这些器件组装成一把改制枪。2017年11月15日,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五把改制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我家二楼楼梯左手边第二个屋子里的水果框子里发现了一把带有激光瞄准仪的单发长枪,还有七盒固钉器使用的火药射钉弹,每盒装有100发射钉弹。这是已经组装好的使用射钉弹为动力,发射钢珠的黑色改装长枪,枪的上半部分还装有激光瞄准器,枪身上绑有一条白色尼龙带。我将李某、何某、“谈伟军”(真名谈某)三个人托我儿子何某某在网上购买的枪也交给公安机关。这三把枪中有一支黑色的没有枪管,有枪托的枪是何某找我儿子购买的;一支黑色的有枪管没有枪托的枪是我们叫村里一个叫“谈伟军”(谈某)找我儿子购买的;最长的那一把黑色的有枪管、枪托以及激光瞄准器的是李某找我儿子购买的。2.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我有两个电话号码,158××××5442是用我的名字开的户,133××××3106这个号码是用我哥林某1名字开的户,158××××5442这个号码我用了有五六年的时间,133××××3106这个号码我用有二年左右的时间。我的微信号是158××××5442,微信名称叫“疯子”。我有两个网店,一个叫大众顺达,这个店开的有五年时间;另一个叫南山紧固器材,这个也开的有三四年了。以前这两个网店是卖鞋的,去年底到现在主要是卖射钉器的。大众顺达是用我哥的名字注册的,南山紧固器材是用我的名字注册的。我没有���网店介绍过组装会打钢珠的枪,购买人在我网店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会给买家一个微信号,然后跟买家在微信上聊,并给他们发组装打钢珠枪支的视频,教他们怎样组装。我每支枪通常是以1500元或1600元出售,从中挣500元。我是中间人,我介绍别人给买家发货,我只从中间抽钱。在我租住的地方搜查到的三支射钉枪及组装钢珠枪的配件,其中一支组装成我自己玩的,其它有的配件是买家给我退回来不要的东西。买卖枪支是我朋友郑余和我一块做的,他是去年9月份和我一块做的,我哥没有参与。卖的改装枪是由射钉器、枪管、消音器、枪托、限位销手柄、24孔免压头、瞄准镜、射钉弹这几部分组成。十米至二十米距离能打穿两毫米到三毫米厚的钢板,这是客户反馈给我们的信息。我是在网上百度射钉弹,搜到射钉器改装成枪的成品图片,然后在淘宝上购���配件,自己照着成品图片组装,组装后试了试可以打钢珠,然后我就发成品图片在店铺上开始卖改装抢。买家在我店铺下单后,我就把他的地址发给我的发货方,发货方把配件发给买家。射钉器主要是从四川宜宾发货,其余配件都是从山东、河南和浙江发货的。我从今年6月开始卖改装枪,大概卖了50支以上,每一支能挣300元到400元。四川、甘肃、河南、贵州这些地方卖的有点多,其它全国各地都有卖。我卖的射钉改装枪的射钉器上有“南山制造”四个字,还有二维码,有237B字样,枪大概有一米长。3.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林某2是我弟弟,我注册过淘宝店,店铺名字叫时尚鞋都,大概有五年时间,当时是我弟弟用我的身份注册用来卖鞋子的,我在三年前就退出不干了,现在不知道卖什么东西。4.三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刘绪红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0月30日,汝阳县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居住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将何某某依法传唤至德庆县高良镇派出所;2017年11月5日在吴某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吴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11月7日在刘绪红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福进街排查,当时已经掌握刘绪红的个人身份信息,在附近排查时发现一男子疑似刘绪红,经民警盘问,刘绪红主动承认其真实身份,并主动承认了其犯罪事实。6.羁押证明,证实何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吴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11月6日被临时���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刘绪红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1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三份,证实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上述五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8.淘宝网购物截图,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刘绪红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交易情况的截图,经三被告人分别辨认确认。何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有射钉枪、折叠握把、钢珠等;刘绪红在淘宝网购买的有射钉枪、无缝钢管等;吴某某在淘宝网购买的有宝马X5射钉枪、无缝钢管、望远镜、强力胶水等。9.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绪红处扣押一支疑似枪支、10盒射钉弹;从何某处扣押三支疑似枪支、射钉弹7��;从吴某某处扣押疑似枪支一支。10.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何某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通过何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并组装成疑似枪支的李海明;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为通过何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并组装成疑似枪支的何剑清;第三组照片中的12号男子为通过何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并组装成疑似枪支的谈海峰。1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去年8月份,我从佛山打工回来,我堂弟何某来找我玩时拿了一把改制的射钉枪,还带我到野外打猎玩。当时我看这种枪挺好玩的,还能打猎用,所以就想着也弄一把玩玩。我问了何某怎么买的枪,何某说是淘宝上买的,他发给我一个网址链接,我就在这个链接网页中买了射钉枪,还在淘宝上收索“钢管、枪托、射钉弹、钢珠”字样就可以搜到这些零部件及弹药,订购后卖家以物流形式将上述射钉枪以及零部件和弹药发给我。收到货后,我和我堂弟何某一起去找邻村浪头村一个叫“老狗”的男子,让他将射钉枪和零部件进行改装拼接,改装成一把带有枪管而且具备用火药“射钉弹”催动击发钢珠弹的改制枪。后来我没事的时候就自己拿着我的改制枪和弹药去我家后边的野外打猎,打些野鸡之类的野味。慢慢的,我的几个朋友知道我去打猎的事,就找我让我帮他们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我先后帮浪头村的大将军(外号,真名不知道叫什么)、村长(不知道名字)、还有中雄村的剑青(音)以及榃浪村的“老狗”(外号,不知道真名)每人买过一把射钉枪,其他零部件都是他们自己想办法弄得。改制枪的过程都是由“老狗”完成的,别人不会弄。今年我还买过枪托、钢管等枪支零部件,因为这些零部件时间久了就会损坏。目前就我自己的那把枪在我家放着���我帮其他人买的射钉枪到货后就直接给他们了。射钉枪我一共买过五把,是分五次分别购买的,这五把枪不是同一个店铺买的,具体那次在那个店铺买的我记不清了,其中一把是我自己买回来后找人将枪改制后外出打猎玩的,其余四把是我帮朋友买的,买回来改装后他们也都是拿来打猎玩的。1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从小就对枪支、弹弓一类的东西感兴趣,但是没有机会玩枪。去年我听有朋友议论说在网上能买到射钉枪和其他零件组装成火药枪。于是我就自己在淘宝网上搜索射钉器、无缝钢管、望远镜等内容,想买回来组装枪支玩。在两三个月前,我在淘宝网上不同的店铺分别买了一部宝马X5射钉器,卖家还赠送了5盒南山射钉弹(每盒100发,6.8mm规格)、一根钢管(用来制造枪管)、射钉器的枪托、瞄准器。我买上述物品都是用我的支付宝付款购买的,一共花了500多块钱。上述物品到货后,我自己摸索着组装成了一把改制枪,但是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开过枪,也不敢拿出去玩,怕被人发现,一直把枪藏在我租住屋的床里侧,直到今天被民警查获。射钉器改制的这把枪支的发射原理是把射钉器前边加了钢管当作枪管,在射钉器尾部加了金属制枪托,枪身上边粘了一个瞄准镜。如果需要发射,需要将射钉器套筒拉开,射钉器侧面的装弹口会显露出来,然后将射钉弹装进去,枪管复位就上膛了。接着,在枪管前端放进钢珠弹,然后瞄准目标扣扳机,射钉器撞针撞击到射钉弹底部,射钉弹里边的火药引爆动力发射钢珠。但是我没有买过钢珠,我买上述那些东西就是为了好玩。13.被告人刘绪红的供述,证实我平时对枪支、弹弓一类的东西感兴趣。2017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我自己在淘宝网上搜索射钉枪、无缝钢管等内容,想买回来组装枪支玩。我在网上买了南山射钉器、可折叠枪托、6.8mm口径枪管、还有一个12孔的用来连接枪管和射钉器(枪身)的部件,组装了一把可以打射钉弹的火药动力改制枪,还有十盒伊力牌6.8mm射钉弹,每盒射钉弹是100发,一共是1000发,目前为止我打了7、8发的射钉弹。平时我把枪藏在租住屋的床下,没敢拿出来过,直到今天被民警在我的租住屋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刘绪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绪红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排查询问时,其主动承认身份,并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宇系自首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只改装了一支枪支使用,对另外两把枪支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何某某明知为他人购买射钉枪是为了组装枪支使用,且已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其行为属共同犯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该两支枪支,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绪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何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吴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刘绪红的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四、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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