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茅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茅某,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楼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茅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红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茅某驾驶湘F×××××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荆下高速后沿本市107国道向北行驶。当行至胥家桥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驶入对向车道,撞上对向行驶的被害人谌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茅某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警一大队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茅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责任划分原则,认定茅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9日,茅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3日,茅某所在的润诚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8万元丧葬费。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某、方某及民警沈翔、葛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情况信息,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书、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收款凭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茅某所在的润诚物流有限公司替茅某垫付了8万元丧葬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茅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二审审理期间,茅某及其所属的湖南润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本案被害人亲属在本院的组织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除一审所列证据外另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07)云刑初字第46号、(2012)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16)湘06民终144号民事调解书,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湖南润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对茅某从轻处罚的函”。

本院认为,上诉人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茅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茅某及其所属的物流公司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全部赔付完毕,可对其从轻判处,但对其提出一审没有考虑自首情节及要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茅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茅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定中 审判员  黄 昭 审判员  邓 怡

书记员:何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