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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德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虢德某。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开未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虢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4)长中刑未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虢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4.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虢德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虢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虢德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书记员: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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