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邓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兰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邓海彬、兰某连金融借款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向某某、邓海彬、兰某连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恢喜 审判员 王立保 审判员 李同改
书记员:刘煊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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