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齐娟娟
书记员: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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