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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盛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盛某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销售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锋
审判员:余丹
审判员:王新平

书记员:冯寒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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