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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系兰州益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

书记员: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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