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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大刘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栽乘周某某(女,时年64岁)、刘某某、王某某(女,现年5岁)沿南阳市宛城区高庙至陈庄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陈庄西陈桥上时,电动车侧翻倒地,周某某掉至河中,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按照协议赔付被害人近亲属4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认罪,并积极赔偿周某某近亲属,对吴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明轩 人民陪审员  闫宏霞 人民陪审员  杜德文

书记员:郜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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