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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书记员: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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