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申请执行人:唐艳红,女。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李某某、唐某、唐某、唐艳红、唐某某、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人民法院查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祁刑初字第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铁军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刘育良
书记员:何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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