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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系贵州省金沙县国照腾龙煤矿临时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浙C×××××轻型普通货车由浙江省平阳县往贵州省金沙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娄怀高速公路280KM+47KM东往西吉首方向匝道处,被告人赵某因超速行驶且打方向过大,致使车辆仰翻,造成被害人曾某、陈某死亡及被害人黄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以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审判长:滕莉
审判员:黄三玉
审判员:郑延辉

书记员: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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