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鹅羊山村委某组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在家。辩护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及其辩护人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骆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一同在朋友彭某家吃饭,吃饭期间饮用了红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湘AY4X**号车,搭载被害人周某,从彭某家出发,欲返回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鹅羊山的家中,被告人骆某某醉酒超速驾车沿长沙市芙蓉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创远路口的时候,撞上了蒋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待红灯的重型货车,事故导致被告人骆某某和被害人周某受伤。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认定,被告人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22.7毫克/100毫升。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骆某某在长沙市泰和医院主动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骆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照片、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对被告人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害人周玄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