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兰州市西固区。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任燕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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