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书记员: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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