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新宁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谭 芳

书记员:杨将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