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萧冰芝
审判员:李建华
审判员:钟倩
书记员:岳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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