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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2月7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永芒公路高速路口南加油站南侧由路东向西横穿马路,在公路中间线东侧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保交通安全,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害人姚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姚某某所驾驶摩托车前保险杠右部追尾撞住刘某某所驾驶摩托车左侧踏板后部,刘某某、姚某某均摔到在地。刘某某为逃避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某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洪某某、郭某某、聂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4、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本人属于正常行驶,死者先碰撞本人的摩托车后急于逃跑又行驶七、八米远才摔倒导致死亡的,其死亡与本人无关。本人夫妇当时也摔倒了,因为本人没有驾驶证才离开现场去看病的。因此本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被害人在和自己发生事故后急于逃跑才摔倒导致死亡,其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被害人在和自己发生事故后急于逃跑才摔倒导致死亡,其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常珉

书记员:岳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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