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西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4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C5180号重型货车沿商丘市华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商大道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150米处时,将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胡某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8月19日,李某某在肇事车辆被查获的情况下到事故大队投案。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辩解;证人栗秦华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其他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事故大队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事故大队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朱国强
审判员:马丽

书记员:陆春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