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生于甘肃省秦安县,住秦安县。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亚宁
书记员: 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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