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和庄村许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7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7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清有,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辩护人杨清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醉酒后驾驶豫RB909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泰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七彩云南门口处时,将驾驶豫R519C2号摩托车的陈某某撞到,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关某驾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71mg/100ml。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关某在法定赔偿之外给付被害人350000元补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关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侯某某的陈述;3、伤情鉴定报告;4、事故责任认定书;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赔偿协议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关某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玉明 审判员  李鹏鲲 审判员  谢文军

书记员:冉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