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罪犯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宣判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审判长:赵彩霞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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